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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与政府职员,政府雇员的区别?

1、政府雇员,就是意义上的临时工,同时具有编制要求。因此单位若要增加临时工,也需要经过审批,增加临时工编制后才能聘用。政府雇员若工作优秀,也必须经过政府统一组织的考试才能成为公务员;
2、政府职员,泛指所有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既有机关编制的公务员,还包括在政府机关工作的驾驶员等服务人员;
3、公务员,特指国家机关有公职的编制内人员。其用于增加政府单位的的财政收入,和辅助职能的行使。
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1.晋升空间:公务员晋升空间大,职业岗位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也可从事(只是失去公务员身份);政府职员只能事业单位内晋升,若从事公务员单位走调任程序;政府雇员没有正式的晋升职务。
2.编制不同:公务员是行政编制,政府职员是事业编制,而政务雇员则无编制。
3.薪酬不同:公务员,低薪高福利,月工资一般几千元。政府雇员高薪低福利,年薪20到50万元。
4.工作期限不同:公务员非违法犯罪主动辞职,是长期制,直到退休。国家雇员是聘任制,合同一般1---3年。
扩展资料
政府雇员相关规定:
1、政府雇员的实施更重要的原因是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务员法》,对类似“政府雇员”的岗位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试行聘任制;
2、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3、现在,“政府雇员”的叫法已经不再准确,今后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章办事”地聘用专业人才。由此,一个新的名称出现了:“聘任制公务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雇员
电大西方行政制度试题答案
西方行政制度
名词解释:
1、 行政制度
答:行政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职能,权限,活动方式及相互关系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体系。
2、 经济人
答:经济人,即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地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
3、 法定权力
答:法定权力,指特定的机构或者个人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对确定范围内的人与事的支配,影响能力。
4、 行政组织体系
答:行政组织体系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 渐进决策
答:按部就班,积小变为大变,稳中求变的渐进策略。
6、 有限理性决策
答:用“社会人”取代“经济人”的决策。
7、 X理论
答:X理论假设人对于工作的基本评价是负面的。
8、 Y理论
答:Y理论对于人性假设是正面的。
9、 专职化原则
答: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是专职的,禁止兼职和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或行业,主要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较高的服务效率,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
10、 立法参与权
答:立法参与权,是指公民作为参与立法的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在立法活动中享有的知情、建议、陈述意见、质疑辩论、监督等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11、 议会至上
答:议会居于首位。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
12、 总统制
答: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13、 半总统制
答:半总统制又名半议会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14、 合议决策
答:在委员会制政府制度下,联邦委员会中的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个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必须作为议案由联邦委员会指定的有关三人小组研究决定。一切重要政务,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负责的原则。
15、 联邦制
答: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的政治实体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16、分权化
答:分权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给予下级充分的自主权,下级可以独自进行决策和管理,上级不予干涉的公共组织类型。
17、政府行政过程
答:政府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行使各自的权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18、利益集团
答:利益集团是有着共同利益目标的一群人,某个组织组成的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来实现自己利益和目标的团体。
19、政策执行偏差
答:政策执行偏差是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某项具体的政策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的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目标的偏离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现象。
20、民主
答:民主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由人民统治。
21、公务员制度
答:公务员制度指的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等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22、政治中立
答:政治中立是指: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23、职位分类
答:职位分类是指依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序和所需的资格条件等因事而进行的分类。
24、品位分类
答:品位分类是指依据公务员的个人条件如学历、资历、能力等因人而进行的分类。
25、政府经济职能
答:政府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和功能。
26、凯恩斯主义
答:凯恩斯主义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
27、经济体制
答:经济体制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制定并执行经济决策的各种机制的总和。
28、自由市场经济
答:经济体制的一个极端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这种经济类型中根本没有政府参与,由经济系统中的个人或公司做出与自身有关的所有经济决策。自由市场经济一般与土地和资产私人所有的经济制度相联系。
29、弗里德曼
答:弗里德曼,1990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究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经济史,统计学,及主张自由资本主义而闻名。
30、政府企业化
答:政府企业化是指将顾客至上,讲效率,重质量和绩效导向等企业家精神广泛运用到政府管理中,重塑政府形象。
31、放松管制
答:放松管制是比较宽松的管制办法。如降低市场门槛,准许与鼓励有条件的自然人与法人参与竞争,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权限内的事务。
32、国企私有化
答:国企私有化是指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
简答题:
1、 行政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答:权力规范性。严格法制性。环境制约性。效力强制性。形式多样性。
2、 行政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维护国家政治统治。规范行政权力动作。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共管理职能。
3、 简述政治与行政的区别。
答: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是政治问题,虽然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的,但政治却无须自找麻烦地去操纵行政管理机构。行政管理的领域是一种实务性的领域,它与政治领域的那种混乱和冲突相去甚远。行政管理作为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仅在这一点上与企业办公室所采用的工作方法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以及机器是制造品的一部分是一样的。但是行政管理却同时又大大高出于纯粹技术细节的那种单调内容之上,其事实根据就在于通过它的较高原则,它与政治智慧所派生的经久不衰的原理以及政治进步所具有的永恒真理是直接相关联的。
4、 马克斯。韦伯将权力分为哪几类型?
答: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它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第三种是超凡魅力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
5、 总统制中央行政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答: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与总统是部署关系。政府不对议会负连带责任。
6、 简述半总统制中央行政制度与总统制中央行政制度的区别。
答: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很大的行政权,成为实际的政府首脑,总统任命政府总理,一般都任命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或政党联盟最大党的领袖为政府首脑,再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政府成员,组成政府。但如果议会中的多数与总统同属一个党派,则总统的挑选余地较大。
7、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有哪些类型。
答: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结构在特定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通常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类型。
8、 简述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及其拥有的职权。
答: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组成。州政府体制由州宪法规定,各州的宪法一般都采用类似联邦宪法的形式。大体上分为两部分,公民权利以及州与地方政府组织机构和权力限制的条款。各州政府的组织与联邦政府一样,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的相互“分立”和“制衡”为原则建立。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由全州普选产生。州长是最有影响力和最有权力的州政府官员。州长的权力一般在州宪法中列举,同总统权力类似,通常包括立法建议权,立法否决权,任免权,赦免权等,州长还是本州国民警卫队的司令官。州立法机关,除内布拉斯加州外,都实行两院制,两院亦分别称参议院和众议院。州议会组织结构与国会的组织结构大体相似,也实行委员会制,州立法程序也同国会大致相同。州立法制度中还包括公民直接立法权和罢免权,这是联邦一级所没有的。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的主体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2.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
3.本条指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明确了职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即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并吸收品级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本法分别在第十四条、十八条作了规定。
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划分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按照标准,这里采取举例的方式提出三个类别。当然并不是只有这三个类别。
(一)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现实可行性。一些执法系统比较健全的岗位责任体系与不断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为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提供了基本条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证上岗制度也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专门的管理创造了条件。
(二)专业技术类职位。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交部门的高级翻译等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
划分和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升降阶梯,吸引和稳定不可缺少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门家。设置专业技术职位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壁垒逐步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非关税措施将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一个国家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政府能力。有关部门前一段在公安、安全机关进行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为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设置积累了经验。
(三)综合管理类职位。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目送公务员队伍中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区别。本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虑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务设置已有原则规定,故这里没有单独将其列出来。
类别并没有穷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能划分新的类别。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作出这样的授权,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同时还规定,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章。